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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如何应对职业打假

本站原创2024-05-04 11:56:10 快审 66

一、前言


职业打假产生于20世纪末,直到今天,职业打假还在不断发展。尽管近几年争议不断,但职业打假并未消失,而且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原因是多方面的。职业打假本身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职业打假也可能从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场秩序上的问题,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漏洞,恶意制造药品纠纷,给药店带来巨大损失。在这些问题上,还没有最后的结论,但是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药店的合法权益,因此今天从职业打假的类别出发,来分析针对药店的职业打假这一特殊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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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职业打假”常见情形


按打假对象划分,大型连锁超市、小型超市或食品经营部、农副产品店、代购、品牌商品网店和药店是职业打假最常见的六大打假对象。

分类

标准

具体

类型

表现

形式

按打假对象划分

药店

违规添加原料的保健品、过期的食品药品、执业医师是否在岗、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是职业打假人在对药店进行打假过程中最关注的几个问题,此外药食同源问题也是职业打假的一个重点。

小型超市、食品经营部

小型超市、食品经营部相对大型连锁超市而言,管理更为宽松,因此进行产品排查时可能有所疏漏,职业打假人往往会针对食品保质期等问题进行投诉。

农副产品店

受农副产品经营利润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影响,大量农副产品存在包装不到位、保质期等要素不标注的问题,职业打假人常常依据包装问题认为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并以此要求商家赔偿。

大型连锁超市

大型连锁超市一直是职业打假人为牟取利益最大化的打假重点。一方面,大型超市商品丰富、购物小票齐全,有利于打假证据的收集;另一方面,大型超市非常注重维护后续的经营形象,且储备资金充足,一般在职业打假人有索赔要求时,会快速进行赔偿。

代购

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存在无中文标签、缺少进口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无产品品牌授权书、产品进口地不合格等问题,往往也会被职业打假人揪住错处,对商家进行投诉和举报。

品牌商品网店

职业打假人针对品牌商品网店的打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选择高仿店铺,在与客服沟通时套取暗示性话语作为证据,在收货后要求商家提供验收报告,并以买到假货受到欺骗为由进行索赔。另一种是即使店铺销售的是正品,也被职业打假人鉴定为假货,以此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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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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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卫东、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职业打假人左卫东在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共计购买硬九天、顶破天、天然蟲草王合计支付货款6400元,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未查询到上述产品批准文号。左卫东以此为由上诉鄂州市世纪欣大药房,请求判令世纪欣大药房退还6400元货款,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64000元。此外,还对其他12家药店提起了类似诉讼。


判决:根据湖北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申1254-1266号民事裁定,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7民再2—1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涉及12家销售假药的药店判决各承担1000-64000元的十倍赔偿金。


争议焦点:一、二审争议焦点在左卫东的身份,认定其行为是具有牟利目的,而非生活消费需要目的,故认定左卫东知假买假,对左卫东要求十倍赔偿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的争议焦点为左卫东主张的十倍赔偿是否应予支持。左卫东知假买假并提起诉讼的行为,可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指出,考虑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购买食品、药品除外。考虑到食品、药品系关乎人体健康的特殊产品,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即目前不因牟利性打假行为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即左卫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十倍赔偿,故对其该项再审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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