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时代来临,“市场禁入”如何更好发挥其威慑力?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证监会1月15日晚间就修订《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交易类禁入规则,以及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
重点包括:禁入类型方面,新增交易类禁入;禁入对象方面,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
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遵循“有限目标、问题导向、尊重历史、稳定预期”的思路,坚持非必要不修订,对根据新《证券法》确有必要修订的内容进行完善,对其他内容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类型。
根据新《证券法》对市场禁入的界定,征求意见稿将市场禁入分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下称“身份类禁入”)以及交易类禁入两类。前一类属于沿用现行《规定》的禁入措施,后一类属于新增措施。
“在此基础上,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选择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相匹配的禁入类型。”证监会表示。
二是进一步明确交易类禁入规则。
交易类禁入作为新增的一类市场禁入,并无执法实践经验,为此,在充分借鉴目前各证券交易场所“限制交易”自律管理经验和境外市场类似措施基础上,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兼顾操作性和灵活性的制度安排。
操作性体现在三点,例如,明确适用条件,规定禁止直接或者间接在证券交易场所二级市场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全部证券(含证券投资基金)的活动,适用于违反规定影响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禁止交易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年,同时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做好配套的账户交易权限限制工作。
灵活性体现在:允许投资者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 大股东、实控人和董监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类禁入措施,仍可依法卖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各证券交易场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 规定,以避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是进一步明确市场禁入对象和适用情形。
市场禁入对象方面,将近年来执法实践中已实际被采取市场禁入的自然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人、各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等人员明确纳入禁入对象。适用情形方面,明确将信息披露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列入终身禁入情形,同时,明确交易类禁入适用于严重扰乱证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违法行为。